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