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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 2
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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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2
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
      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不少於 600  字)。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
      等),表現優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