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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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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開立醫囑單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
    請報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緊急連絡人及連絡電話,載明申
    請「戒護外醫」,經長官核准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
    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親友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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