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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開立醫囑單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
    請報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緊急連絡人及連絡電話,載明申
    請「戒護外醫」,經長官核准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
    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親友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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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開立醫囑單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
    請報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緊急連絡人及連絡電話,載明申
    請「戒護外醫」,經長官核准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
    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親友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開立醫囑單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
    請報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緊急連絡人及連絡電話,載明申
    請「戒護外醫」,經長官核准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
    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親友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
    ,檢具報告安排外醫,若確覈仍無能力負擔者,則請親友檢具「村里
    長清寒證明」,辦理相關事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2
二、慢性病收容人病況經監內醫師診斷後需外醫就診時,應先檢具申請報
    告單填附保管金、勞作金餘額,載明申請「自費外醫」,經長官核准
    後予以安排外醫相關掛號診療等事宜;如無餘款可支付者,應先通知
    家屬寄款於收容人保管帳戶內備用,檢具報告安排外醫,確覈仍無能
    力負擔者,則請親友檢具「村里長清寒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