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役(矯正機關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 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 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署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 務。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