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照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替代役類別之規定,於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服役之替代役役男, 其類別應為「警察役」,其勤務應為「矯正機關勤務」,爰修正序文,以符前述 法令規定。 二、因應法務部矯正署列為本署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爰修正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