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2
二、警察役(矯正機關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
    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
      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署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
      務。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