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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2
二、警察役(矯正機關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
    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
      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署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
      務。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2
二、矯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
      位及役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署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