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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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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指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經雙方同意指定之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