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本協議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臺灣地區以法務部作為本協議聯繫主體,分 別與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經雙方同意指 定之其他機關等聯繫協處有關本協議事項之請求與執行,爰規定本要點所稱之「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指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及經雙方同意指定之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