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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第 2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
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