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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2 條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一、第一項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第八十五條
    之一規定,故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不裁定感化教育或刑罰,爰刪除國民小學
    部,另目前實務上亦未設職業類科,一併刪除職業類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