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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第 2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
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2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及國民小學部,其
學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