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 提供者及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之人。 (三)分署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得於通知書上載明受通知人應 如何配合、監督執行之意旨、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及向分署陳報各種 事實資料之方式。如有相關法令規章,亦得一併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