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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2
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
      提供者及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之人。
(三)分署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得於通知書上載明受通知人應
      如何配合、監督執行之意旨、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及向分署陳報各種
      事實資料之方式。如有相關法令規章,亦得一併載明。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2
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
      提供者及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之人。
(三)分署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得於通知書上載明受通知人應
      如何配合、監督執行之意旨、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及向分署陳報各種
      事實資料之方式。如有相關法令規章,亦得一併載明。
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訂定
2
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
      提供者及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之人。
(三)行政執行處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得於通知書上載明受通
      知人應如何配合、監督執行之意旨、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及向行政執
      行處陳報各種事實資料之方式。如有相關法令規章,亦得一併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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