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選於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