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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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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選於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