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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2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
    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等規定,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定義
    。
三、參酌「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第三點後段規定,規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