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以及 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或由所長 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