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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2
二、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以及
    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或由所長
    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2- 1
二之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
        以及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
        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 1
二之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
        以及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
        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