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依據行刑累進處遇第十九條所定之責任分數暨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九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暨第二十一條之一意旨訂定之 。 (一)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之前者,簡稱舊法。 (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者,簡稱新法。 (三)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含)之後者,簡稱新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