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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一、依據行刑累進處遇第十九條所定之責任分數暨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及其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暨第二十一條之一意旨,修正新舊法適用之規定。
二、本點為整點內容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三○二○○○四○○號
    函示規定,酌作數字修正。
二、「其」改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避免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實施之新新
    法或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新法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