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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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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一)受刑人刑期屬於第一類別者,入本監當月給予編級,次月核分;第
      二類別以上者,第二個月給予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二)他監移入本監執行符合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若屬未編級或暫緩編級者
      依本監編級之規定辦理。
(三)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
      級之參考。
(四)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入監當月違規者,審查編級時,得暫緩編
      級一個月,並從嚴考核在監之行狀。
(五)撤銷假釋殘刑執畢當月,辦理接執本刑之報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