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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執行要點 2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內容修訂。
二、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三、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執行要點已停止適用,爰刪除第一項之相關文字。
四、他監移入本監執行之規定已於第三款說明,不再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款,現行
    第三款至第五款款次變更。
五、受刑人本刑與殘刑應分別報編,是以增訂第五款規定殘刑執畢接執本刑之報編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