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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執行要點 2
二、編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一)受刑人刑期屬於第一類別者,入本監當月給予編級,次月核分;第
      二類別以上者,第二個月給予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二)他監移入本監執行符合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若屬未編級或暫緩編級者
      依本監編級之規定辦理。
(三)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
      級之參考。
(四)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入監當月違規者,審查編級時,得暫緩編
      級一個月,並從嚴考核在監之行狀。
(五)撤銷假釋殘刑執畢當月,辦理接執本刑之報編。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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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規定。
(一)受刑人刑期屬於第一類別者,入本監當月給予編級,次月核分;第
      二類別以上者,第二個月給予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二)他監移入本監執行符合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若屬未編級或暫緩編級者
      依本監編級之規定辦理。
(三)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
      級之參考。
(四)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入監當月違規者,審查編級時,得暫緩編
      級一個月,並從嚴考核在監之行狀。
(五)撤銷假釋殘刑執畢當月,辦理接執本刑之報編。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2
二、編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  條、第 10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 7  條規定,並參照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執行要點研訂。
(一)受刑人刑期屬於第 1  類別者,入本監當月給予編級,次月核分;
      第 2  類別以上者,第 2  個月給予編級,第 3  個月核分。
(二)其他監獄移入本監執行之受刑人,因資料移轉延誤,得於次月提報
      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三)他監移入本監執行符合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若屬未編級或暫緩編級
      者,依本監編級之規定辦理。
(四)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
      級之參考。
(五)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入監當月違規者,審查編級時,得暫緩編
      級 1  個月,並從嚴考核在監之行狀。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2
二、編級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3  條、第 10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 7  條規定,並參照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執行要點研訂。
(一)受刑人刑期屬於第 1  類別者,入本監當月給予編級,次月核分;
      第 2  類別以上者,第 2  個月給予編級,第 3  個月核分。
(二)其他監獄移入本監執行之受刑人,因資料移轉延誤,得於次月提報
      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級。
(三)他監移入本監執行符合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若屬未編級或暫緩編級者
      依本監編級之規定辦理。
(四)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應詳載行狀之優劣,提供管教小組會議審查編
      級之參考。
(五)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入監當月違規者,審查編級時,得暫緩編
      級 1 個月,並從嚴考核在監之行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