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審查及查核等之相關流程:
┌──────┐ 1.公益團體申請列冊分為「一般性申請」及
│公益團體申請│ 「專案申請」。
└──┬───┘ 2.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的一月底提出。(
│ 詳下述三)
↓
┌──────┐
┌─┤緩起訴處分金│ 本署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
│ │暨認罪協商金│ 審查小組」審核上揭申請並決定列冊(詳下
│ │執行審查小組│ 述四)
│ └──────┘
│ ↓
│ ┌──────┐
│ │公益團體之列│ 1.本署應與列冊之公益團體簽訂契約。
│ │冊及主動陳報│ 2.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六月、十二月主
│ └──────┘ 動陳報執行情形。(詳下述五)
│ ↓
│ ┌──────┐
│ │緩起訴處分金│ 本署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用
│ │暨認罪協商金│ 查核小組」查核評估上揭之執行情形(詳下
│ │支用查核評估│ 述六)。
│ └──────┘
│ ↓
│ 提出查核評估報告 提出查核評估報告向「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
│ │ 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提報。(詳下述六、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