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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與查核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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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審查及查核等之相關流程:
        ┌──────┐  1.公益團體申請列冊分為「一般性申請」及
        │公益團體申請│    「專案申請」。
        └──┬───┘  2.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的一月底提出。(
              │            詳下述三)
              ↓
        ┌──────┐
    ┌─┤緩起訴處分金│  本署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
    │  │暨認罪協商金│  審查小組」審核上揭申請並決定列冊(詳下
    │  │執行審查小組│  述四)
    │  └──────┘
    │        ↓
    │  ┌──────┐
    │  │公益團體之列│  1.本署應與列冊之公益團體簽訂契約。
    │  │冊及主動陳報│  2.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六月、十二月主
    │  └──────┘    動陳報執行情形。(詳下述五)
    │        ↓
    │  ┌──────┐
    │  │緩起訴處分金│  本署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用
    │  │暨認罪協商金│  查核小組」查核評估上揭之執行情形(詳下
    │  │支用查核評估│  述六)。
    │  └──────┘
    │        ↓
    │  提出查核評估報告  提出查核評估報告向「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
    │        │          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提報。(詳下述六、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