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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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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檢察官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