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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現行各檢察機關選派婦幼專股(組)檢察官並未以已婚者為優先,而係依個人意願及
辦案專長作為考量,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已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