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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檢察官協助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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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
    已婚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
    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已婚檢察官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