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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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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舍房收容人有意參加舍房作業,應提出申請經舍房主管審核,並報
    經長官批准後交作業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