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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2
二、凡舍房收容人有意參加舍房作業,應提出申請經舍房主管審核,並報
    經長官批准後交作業科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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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舍房收容人有意參加舍房作業,應提出申請經舍房主管審核,並報
    經長官批准後交作業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