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 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另指派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書記官長及其他適當人員四至五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審 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 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