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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2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
    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另指派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書記官長及其他適當人員四至五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審
    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
    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2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
    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由主任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另指派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書記官長及其他適當人員四至五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審
    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
    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