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一般收容人之接見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之接見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 達一次以上者 (接見卡內有紀錄者) 。 2.一般收容人接見次數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