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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電話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2
二、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一般收容人之接見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之接見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
      達一次以上者 (接見卡內有紀錄者) 。
    2.一般收容人接見次數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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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一般收容人之接見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之接見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
      達一次以上者 (接見卡內有紀錄者) 。
    2.一般收容人接見次數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