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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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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勤人員於接獲檢舉賄選電話時,除注意「電話禮貌」外並應以平和
    親切態度與檢舉人交談,內容除取得檢舉人之人別資料外,並應掌握
    下列重點:
(一)檢舉何人何事?(須問明何人替何候選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
      向何人賄選)
(二)檢舉時該賄選行為是否仍在進行中?
      1.若仍在進行中則續問明:能否導往賄選現場?(告知檢察機關一
        定將其身分保密)如何聯絡?若無法引導至現場,請告知賄選地
        點附近之明確標示物,方便迅速前往。
      2.若賄選行為已完畢則續問明:能否提供有效查獲賄選行為之方法
        ?
(三)檢舉之賄選情事是否為親眼目睹?或聽由他人轉述?或係道聽塗說
      ?或係經由何種管道知悉?
      1.若係親眼目睹則續問明:住居何處?賄選現場是否在住居地附近
        ?若不在附近,則因何原因得以目睹?
      2.若係傳聞得知則續問明:據何人所告?與告知人有何關係?可否
        提供該告知人姓名住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以供進一步查證?
      3.若係道聽塗說則讀問明:憑何原因信為真實?有無其他可疑跡象
        ?
      4.若係其餘管道,則請其說明係何種管道,有何事證(人、事、時
        、地、物)?是否可儘速提出。
(四)有無掌握賄選之現金、財物、受賄人之名冊或其他賄選之證物?如
      未掌握,何處可以查獲?
(五)是否願意製作檢舉筆錄?如願意,可否立即製作檢舉筆錄?如不能
      立即製作檢舉筆錄,何時可以?可否留下聯絡電話或聯繫方式?(
      並告知將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