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進分標準與編級核分
(一)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進分,依受刑人之類別及刑期訂
定如附件。
(二)本要點與「本監各類別受刑人累進處遇起進分標準表」稱舊法者(
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布生效前);新法者(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
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新新法者(適用刑法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犯罪者。
(三)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
次月核分。
(四)受刑人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
(五)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
即予核分,不受本條第(三)(四)項之限制。
(六)違背紀律延緩編級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