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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
二、起、進分標準與編級核分
(一)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進分,依受刑人之類別及刑期訂
      定如附件。
(二)本要點與「本監各類別受刑人累進處遇起進分標準表」稱舊法者(
      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布生效前);新法者(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
      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新新法者(適用刑法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犯罪者。
(三)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
      次月核分。
(四)受刑人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
(五)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
      即予核分,不受本條第(三)(四)項之限制。
(六)違背紀律延緩編級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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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進分標準與編級核分
(一)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進分,依受刑人之類別及刑期訂
      定如附件。
(二)本要點與「本監各類別受刑人累進處遇起進分標準表」稱舊法者(
      適用刑法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布生效後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布生效前);新法者(適用刑法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公布生
      效後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前);新新法者(適用刑法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生效後)犯罪者。
(三)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
      次月核分。
(四)受刑人刑期一年六個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第三個月核分
      。
(五)其他處分執行完畢後接執本刑者,依其執行情形得於接執本刑次月
      即予核分,不受本條第(三)(四)項之限制。
(六)違背紀律延緩編級及不適於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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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晉分,依受刑人之類別及刑期訂定
    ,如附件。
(一)受刑人刑期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6  個月者,入監當月報編
      ,次月核分。但於 1  日入監者,當月報編,當月即可核分。
(二)受刑人刑期 1  年 6  個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編,第三個月核分
      。但於 1  日入監者,當月即可報編,次月核分。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晉分,依受刑人之類別及刑期訂定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