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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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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班以參加職訓局丙級檢定為訓練目標之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測驗佔四十%:以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純熟度…等為基準
      。
(二)學科考試佔三十%:以測題檢定為主。
(三)平時成績佔三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
      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