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發還
(一)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 1、
2 由原承辦股抽存,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
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發還通知書第 1 聯留存,第 3 聯
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
署領取,笫 2 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
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合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場領取,如不
符合發還規定者,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
者,即將保證金匯交監獄轉發。
(四)聲請匯入帳戶
領款人接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不克親往具領,應填妥刑事保證
金匯入帳戶聲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存摺封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本署聲請。如原繳款收據遺失或毀損致
無法辨識,應由繳款人親自前來具領。承辦股確認後交出納人員辦
理劃帳手續,出納人員於程序完成後列印領取收據一式三聯,一聯
送承辦股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另一聯留底存查(領據請加註劃帳
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