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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作業要點 2
二、聲請發還
(一)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 1、
      2 由原承辦股抽存,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
      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發還通知書第 1  聯留存,第 3  聯
      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
      署領取,笫 2  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
      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合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場領取,如不
      符合發還規定者,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
      者,即將保證金匯交監獄轉發。
(四)聲請匯入帳戶
      領款人接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不克親往具領,應填妥刑事保證
      金匯入帳戶聲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存摺封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本署聲請。如原繳款收據遺失或毀損致
      無法辨識,應由繳款人親自前來具領。承辦股確認後交出納人員辦
      理劃帳手續,出納人員於程序完成後列印領取收據一式三聯,一聯
      送承辦股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另一聯留底存查(領據請加註劃帳
      入戶)。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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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發還
(一)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 1、
      2 由原承辦股抽存,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
      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發還通知書第 1  聯留存,第 3  聯
      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
      署領取,笫 2  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
      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合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場領取,如不
      符合發還規定者,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
      者,即將保證金匯交監獄轉發。
(四)聲請匯入帳戶
      領款人接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不克親往具領,應填妥刑事保證
      金匯入帳戶聲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存摺封面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本署聲請。如原繳款收據遺失或毀損致
      無法辨識,應由繳款人親自前來具領。承辦股確認後交出納人員辦
      理劃帳手續,出納人員於程序完成後列印領取收據一式三聯,一聯
      送承辦股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另一聯留底存查(領據請加註劃帳
      入戶)。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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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發還
 (一) 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 1、
      2 聯由原承辦股抽存,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
      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署領取。
 (二) 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發還通知書第 1  聯留存,第 3  聯
      送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
      署領取,第 2  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
      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 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如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申請
      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 3  聯送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開立支票奉核後,備供保證人到場領取,如不
      符合發還規定者,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
      者,即將保證金匯交監獄轉發。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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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聲請發還
 (一) 電話聲請
      先由承辦股查明應否發還,如應發還應立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一、
      二聯由原承辦股抽存,第三聯通知會計室簽發保證金支票交出納人
      員保管以備發還, 並電復申請人攜帶相關文件隨時到署領取。
 (二) 保人親自到署聲請
      出納人員或執行科受理聲請後應即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查明符合發還
      規定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即制作發還通知書第一聯留存,第三聯逕
      送會計室簽發支票交出納人員發還,第二聯交由申請人至發還保證
      金窗口領取。如不符發還規定者應將不能發還原因告知申請人。
 (三) 書面聲請
      應送承辦股核辦,如符合發還規定,應即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書通
      知申請人到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並將通知書第三聯即送會計
      室預立保證金支票交出納人員保管備供領取,如不符合發還規定者
      ,應將不符之原因函復申請人。如申請人在監執行者,即將保證金
      支票寄交監獄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