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2
二、人民直接向本署告訴、告發、自首及申告之案件,如認有必要時,得 逕分「發查」案號由各股辦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