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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2
二、人民直接向本署告訴、告發、自首及申告之案件,如認有必要時,得
    逕分「發查」案號由各股辦理。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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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民直接向本署告訴、告發及言詞申告之案件,如認有必要時,得逕
    分「發查」案號由各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