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 (一) 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與 其他之人接見。 (二) 請求接見者,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得拒 絕之。 (三)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 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