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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親屬候見與辦理接見注意事項 2
二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
 (一) 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與
      其他之人接見。
 (二) 請求接見者,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得拒
      絕之。
 (三)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
      認定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
二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
 (一) 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與
      其他之人接見。
 (二) 請求接見者,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得拒
      絕之。
 (三)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
      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