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見時間及次數: (一) 登記接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星期六下午或逢週休週六上 午及星期日不辦理接見,國定假日事先另行公布。 (二) 管訓、刑事案件及留置觀察收容少年,接見次數每日壹次。 (三) 觀察勒戒、戒治收容少年,每星期以壹次為限。 (四) 違反規定之收容少年,其停止接見期間,不許接見。 (五) 經法院、檢察署裁定為禁止接見之收容少年,不許接見之,但可寄 送入物品。
二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 (一) 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與 其他之人接見。 (二) 請求接見者,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得拒 絕之。 (三)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 認定之。
三 請於辦理接見登記時間,至接見登記處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