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接見時間及次數:
 (一) 登記接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星期六下午或逢週休週六上
      午及星期日不辦理接見,國定假日事先另行公布。
 (二) 管訓、刑事案件及留置觀察收容少年,接見次數每日壹次。
 (三) 觀察勒戒、戒治收容少年,每星期以壹次為限。
 (四) 違反規定之收容少年,其停止接見期間,不許接見。
 (五) 經法院、檢察署裁定為禁止接見之收容少年,不許接見之,但可寄
      送入物品。
2
二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
 (一) 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與
      其他之人接見。
 (二) 請求接見者,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得拒
      絕之。
 (三)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
      認定之。
3
三  請於辦理接見登記時間,至接見登記處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