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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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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