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