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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2
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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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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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戒護科長、教化科長
    、教誨師及教區科員或值班科員。但若收容人申訴理由涉及其他科室
    時,得將相關科室人員列入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