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二 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戒護科長、教化科長 、教誨師及教區科員或值班科員。但若收容人申訴理由涉及其他科室 時,得將相關科室人員列入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