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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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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偵查
    、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