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偵查 、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 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 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